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节选)

发稿时间:2007-01-03浏览次数:96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