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师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07-05-14浏览次数:229

 

 

 

 

浙江万里学院

 

文 

 


浙万院〔2007〕18号

 

浙江万里学院师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生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师生身心健康,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保健,是指全校师生员工人人享有的、与建设和谐校园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为教职工提供及时、准确而有效的健康知识、运动保健等方面的资讯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学校师生保健工作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校组织、部门协作、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对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服务体系,为师生提供方便、质优、价格合理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六条  医疗保健中心协助教务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师生养成科学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杜绝传染病的传染,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

第八条  负责入学新生和毕业学生的健康检查,负责新引进教职工的体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教职工的健康检查,负责组织宁波市保健对象的健康检查开展教职工健康体能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为教职工提供运动处方、健身辅导、健康咨询等服务,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并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肝脏疾病、肾病、肺结核等器质性疾病的,除了根据病情向本人提出书面告知书(包括注意事项、建议等措施),分别由医疗保健中心落实医生定期随访,主动做好保健指导。

第九条  对患病体弱的学生实施医疗和指导,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学、退学的意见。

第十条  对校园内发生的危重病例实施抢救。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及时送市区医院救治。

第十一条  对学校内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实施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和创造清洁卫生的校园环境。

第十二条  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结合素质教育,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救死扶伤、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博爱助学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营造“人道、博爱、奉献”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三章 管 

第十三条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受学校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宁波市和鄞州区卫生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人员的聘用,应结合学校实际,根据需要报校人事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十六条  从事医疗保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保健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执行各项医疗保健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为确保医疗保健中心的正常工作,学校按师生就诊人数划拨经费。针对“教职工健康体能测试”划拨专项经费,设立“体育健康基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医德不佳,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07年4月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学校  师生  保健  办法

浙江万里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